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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為開火射擊廣大興28號的菲律賓漁業署所屬漁政船MCS-3001)

(圖為返港的廣大興28號15噸級小型作業魚船,可從甲板帶纜人員身高判斷船身比例。)

(圖為返港的廣大興28號15噸級小型作業魚船)

(圖為廣大興28號彈孔相驗後的船尾。)

(新聞報導指出彈孔的分佈集中在右身)

(轉) (圖為船艙內彈孔貫穿的狀況,可約略觀察火器使用口徑。) (標籤43、44)
開宗明義先說自己並非專業人員,
所以就事件發生至今,有登上檯面的資訊來作些看法。
1. 在事件發生初期,菲國第一時間海防官員與後續女發言人作出的說明都跟「廣大興28號」意圖衝撞菲國漁政船所致有關。
A: 以筆者海軍生涯當中可以確認的是,當有所衝撞的狀況,雙方都會有相當的震盪狀況,輕微碰撞就很難讓人站穩腳步,
船身越小,所受的作用力即越明顯,從船身到船員都會有所影響,洪石城若待在船艙中遭到貫穿槍擊,
這時須判斷離清,洪介上、與印尼籍船工是否也於船艙之中,為了躲子彈,失去對船的操控,
對船失去操控的狀態,加上船身披彈面、彈道的實際狀況,加上因碰撞產生的殘餘壓痕、船體漆料剝落等微物證據之有無,
都可以直接點出菲國官方說法的可信度有多少。
2. 報導中載示,菲國漁政船射擊之後,廣大興28號離開原處避險遭到「追擊」。
A: 追擊的物證可從船尾端的彈孔判別出,追擊時間則需再釐清,「追擊」的動作依據現行海事作業可追溯當事船的作法。
也可判斷出船員下意識反應「逃離危險」的自主行為,若有衝撞則直指為「漁政船開槍前之行為」,因為逃離後便不可能再回來挨子彈,
且廣大興28號挨過子彈後,船體已經有貫穿狀態且船長之父洪石城俱載已經於船艙內中彈,洪石城之中彈位置也可提供佐證是否有衝撞意圖,
與檯面上說法之「先後順序」。(菲國:意圖衝撞在先) 所以是:
廣大興28號意圖衝撞→菲國漁政船開槍射擊引擎與船身→廣大興船員躲藏進船艙→洪石城中彈→廣大興改變航向避險遭追擊。
這版本的順序很有可能因披彈面與彈道驗證而被駁斥有假,所以衝撞的證據若只有「意圖」,廣大興船頭就會朝向MCS-3001船中,
廣大興的船頭將有機會遭到射擊(因轉向也有時間差),這是沒有真正衝撞下產生微物證據的觀察;若廣大興船頭沒有彈道比對結果,
便可證明,衝撞、與意圖的問題,搭配船距離清,在該射擊狀態下其實很可能「並不存在」。但需導航紀錄系統作航向釐清。

3. 報導初期說明菲國動武所使用火器之「口徑」為「機槍」。(圖為MCS-3001武器架射座範例)
A: 並非武器物理檢驗專門,所以只能透過貫穿的物徑尺寸來評估所使用之武器,透過艙內慣穿形狀判斷發射距,
與可能的武器數量,在判斷為「非機槍的假設」下,
評估可能會有兩人進行步槍武器射擊,且由船側對船側進行,在廣大興轉變航向逃離後,菲律賓漁政船若有追擊的行為,
船身偏移造成兩射手射角的重疊導致只能單人發射武器(追擊),彈孔數量開始減少,可從廣大興船尾彈孔數量鑑知,
若為機槍所為,需判斷射距與彈頭貫穿動能與物理破壞威力,目前已知貫穿數少於披彈面數,據報載因而失去動力,
使用固定式機槍火器的可能性稍有存疑,須查證是否有它種武器同時使用的可能。
同時,若菲國認定的意圖碰撞的方式為「船側對船側」之碰撞,更可以火器種類、發射距離、動能造成的船身損害推測出,
究竟,多近的距離會被菲律賓官方認為「廣大興28號具有衝撞菲國漁政船的意圖」,應該可以在這裡面找到一些解釋。
(註:相信菲國應該不會有廣大興28號意圖使用船屁股衝撞MCS-3001漁政船的說法,會兜不攏。)
武器的射擊造成披彈面,透過菲國海防官員指出為「射擊引擎」,但實際上如此的射擊若非機槍所為,與其說為精確目的之射擊,
不如說是試圖找尋引擎的可能位置去射擊,講白話就是「找」,因為他們也不確定,所以「都射射看」,
也因此漁船艙內本身就沒有防彈的設計,故躲進船艙裡的人,本來就會有中彈疑慮;
同時,開火的起始點、射擊位置,對於躲避的方式與持續時間也有關鍵意義,驅使漁民躲進船艙的原因是否為艙面射擊威嚇所致?
在新聞點的需求上,用M2機槍攻擊,叫作「慘無人道」,但用小口徑步槍作掃射,在意義上以及海防漁政的事務上,
若衝撞無法據實解釋,真的很難去替這種行為作開脫,若有可能(非機槍所致),此舉的非法、或無適法目的將更甚於機槍。
4. 論漁民雇用私人保全與自主武裝的可能性。
A: 於前面數次對於海盜行為的因應,已經有類似的說法出現,希望由漁民自行武裝的構想,
但先前外交部與漁業署提供的想法非常不切實際,加上雇用私人保全的費用與可行性,這邊可以稍作評估,
武裝的構想,因應資本與反制方式,對應著船體尺寸,皆有不同作法,最終的問題還是來自於「資本」,
使用相同的火器武器反擊,需要有適法的輔助,證明你具備某種武器、許可,可以合法於海外進行自我防衛的事務。
同時武器需要保養,對應著海風、鹽分與空氣中濕度的影響,都需要顧及,在很多的專業知識上,
都會較趨向「民間私人保全商社」進行合約下武裝的保護,而非個人持械的自衛行為。
資本額可輕易造就船公司進行商船防衛,提供長遠投資。一般漁民、小船東則常因軟體硬體都失優渥充裕的情況下,
自主武裝可以說是不太可行,需要海巡與海軍的保護,且仍然會在未來鄰近海域的漁權爭議下繼續重覆此類問題。
私人保全機構在東亞圈可說是稍微新一點的一種防衛服務機制,相對的,
以防務機制為主要服務的工作,就會有更多的機會產生交火爭議,甚至是國際訴訟(打海盜的話就沒差),
要建構一個完整的防衛服務的機構,對於風險的控管與法律保護力,都需要相當的厚實,
這行飯要在東亞圈撐起來,至少要有風險的承受能力,否則,一般的民間防務機構,
只是替船上增加幾個非領域內、持械的普通人而已,這些人在陸地上或許有用,
但到了海上,則是完全另外一回事。故民間海事防務機構的人員、船員對應海事的安全訓練,
自然是避免不了的,甚至要特立出來,同時機構背後具備相當的政商實力。
而沒有錢作武裝防衛的普通漁民,在這問題上就反映了政府於海上漁權的維護態度,
也可能需要有一種心理準備,就是漁協簽訂後,依舊會有鄰近海域的漁權爭議,仍然有動武的可能,不可不察。
若不正視海權與維護手段,單純草率的以為簽了協議後便高枕無憂,不作海上的防衛,
那麼漁民即便是把漁船改名為「鐵人28號」也一樣會被射擊,
台灣一直面臨的本來就是一個不甚樂觀也不甚安全的環境,
只是忽視了很久。
大概只能寫到這邊,我的腦袋打結了,下次再繼續跟各位不懂裝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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